移動式探傷的輻射防護要求 6.1探傷前,必須將工作場所劃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 6.2控制區邊界外空氣的比動能率應低于40μGy·h-1。 必須在邊界處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放射性工作場所”的警告標志。 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但可以使用繩索、鏈條等類似方法或安排監管人員實施人工管理。 控制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b(規范性附錄)。 6.3監督區位于控制區之外,允許相關人員在此區域內活動,訓練者或來訪者也可以進入此區域。 邊界劑量應不大于2.5μGy·h-1,邊界處應有“當心電離輻射”的警示標志,公眾不得進入該區域。 6.4在進行探傷時,必須考慮γ射線探傷儀與被檢對象之間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屏蔽條件,以保證操作人員的受照劑量低于年劑量限值,并應達到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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