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輻射源安全事故的特點、嚴重程度、可預見性和危害類別,強調將輻射源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源安全事故、重大輻射源安全事故、重大輻射源安全事故和一般輻射源安全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放射源安全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面積放射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射線裝置失控,造成3人以上(含3人)亞急性死亡。
重大放射源安全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和失控,或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和射線裝置失控,造成2人以下(含2人)亞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亞急性中重度放射病和部分人體器官殘疾。
嚴重放射源安全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和不可控,或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和射線設備不可控,造成9人(含9人)亞急性中重度放射病和人體器官部分殘疾。
一般放射源安全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和不可控,或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和射線設備不可控,導致工作人員遭受超過年使用限量的直接輻射。
縣級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環衛局、財政局等單位編制放射源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組織和職責;
(二)應急工作人員的組織、學習和培訓以及應急和救援武器裝備、資產和物資的提前供應;
(3)放射源事故的分類和應急對策;
(4)放射源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程序處理。
制造、營銷、銷售和應用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和射線裝置的企業,應當根據可能引發的放射源安全事故風險,制定自身的應對措施,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發生放射源安全事故時,制造、營銷、銷售和應用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核素和射線裝置的部門應當立即運行各自的應對措施,采取應急措施,并直接向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生態保護、公安機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源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相應對策,操縱和消除事故隱患,同時將輻射源安全事故的信息內容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機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接到放射源事故調查報告后,縣級以上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要求,向上級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放射源安全事故的信息內容。特別重大輻射源安全事故和嚴重輻射源安全事故,省、自治州、市轄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應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特殊情況下,安全事故發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的同時,向上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嚴禁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放射源安全事故。
發生放射源安全事故或者有直接證據證明可能發生放射源安全事故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終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放射源安全事故的工作;
(2)組織操縱交通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源安全事故發生后,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輻射源安全事故的級別,運行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機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做好放射源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放射源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調查處理、判斷評估,協助公安機關監管和追回丟失或被盜的放射性物品;
(二)公安機關承擔丟失或被盜放射性物品的調查和追回工作;
(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承擔放射源安全事故的應急診斷和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相互通報輻射源安全事故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調查與解決、判斷與評估、案件調查和診斷與處理情況。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的輻射源安全事故特征和等級,由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機構承擔相關國際信息內容的公布工作。
發生放射源安全事故的部門應立即將受到放射源傷害的員工送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大醫院或有放射病患者搶救標準的醫院門診進行檢測和治療,或要求醫院門診立即派人到交通事故現場并采取搶救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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