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推進收集體系建設,以各設區市為單位開展廢鉛蓄電池收集、轉移備案制度試點。
通知強調,今年4月底前,多部門聯動集中開展打擊廢鉛蓄電池非法收集處置違法犯罪行動。重點打擊5類違法犯罪行為:
1.蓄電池使用單位、廢舊機動車拆解行業等產生廢鉛蓄電池的工業企業,將廢鉛蓄電池委托無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行為;
2.有電池回收業務的蓄電池經銷單位、汽配服務企業、維修站點等,將廢鉛蓄電池委托無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行為;
3.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置單位不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非法傾倒廢鉛蓄電池電解液行為;
4.無經營處置資質的黑作坊、黑工廠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行為;
5.廢鉛蓄電池的運輸單位未持有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利用普通貨車開展危險廢物運輸業務,運輸過程中非法傾倒廢鉛蓄電池電解液行為。
通知強調,要嚴格轉運管理制度。收集試點單位從社會源產廢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過程可豁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但應當做好臺賬記錄和交接記錄。從工業源產廢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過程,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
另外,由收集試點單位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同時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具備相應資質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收集試點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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